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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5

    堂的话说,陈司诺算是其中翘楚。
    欧阳堂是个初生牛犊,嫩芽一颗,他亲眼见到曾在网络掀起巨浪的本尊,激动得像支窜天猴,一炮就能原地上天。
    张愔愔在底下轻踹他一脚,欧阳堂这才收住。
    张愔愔抬眼往原告席望去,出庭的是严海的妈妈。
    那女人此时满脸怨毒,当林怿被带入法庭时,要不是法警在场,估计她能冲过去,替她那个还躺在病床的儿子手刃了林怿。
    以及,以张愔愔为首的被告方。
    开庭没多久,整个调查阶段比较冗长。
    唯一影响流程的就是原告严母连珠炮似的打岔。
    在陈司诺进行陈述举证时,她跳起来声援,在张愔愔质证时,说到“据现场目击者声称,当日林怿与严海发生冲突,是严海挑衅在先……”,她又跳起来指控反驳。
    法官忍无可忍,好几次怒敲法槌警告,她这才稍微收敛。
    时间已越过正午,终于到了双方辩论阶段。
    张愔愔和陈司诺隔着有限的空间,可谓争锋相对。
    陈司诺那边是紧抓原告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不放,再递上沉甸甸的验伤报告和病历本,加之严海至今还躺在病床上,简直就是铁证如山。
    关于这点已经是不容置喙。
    张愔愔采取轻罪辩护,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入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怿犯涉嫌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
    首先,林怿并不具备主观犯罪动机。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事件由严海主动寻衅而起,态度之蛮横嚣张。值得注意的是,事情起初,双方只是发生口角,是原告严海再一次主动寻衅,对林怿出了手,使得言语冲突升级为斗殴事件。而林怿出手自卫,合情合理。
    所以林怿的行为,具有防卫属性。
    再者,被害人严海存在重大过错。从林怿供述中得知,严海平日里嚣张跋扈,对林怿有多次的欺凌行为,多次致林怿重伤……等等。
    张愔愔根据林怿的供述,声情并茂地还原了一下事实。
    只不过有供词,却没直接证据。
    陈司诺进而反驳道:“适才张律师的表述体现了一个观点。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只要有一方遭受侵害,那么可将事件定性为校园欺凌,是么?”
    张愔愔随即反应过来,想要反驳。
    陈司诺没给她机会,“也即是说,本案极有可能是一次校园欺凌事件。”
    ……
    张愔愔听得咬牙切齿,她一心想着打动法官,未料一时疏忽,被钻了空子反将一军。
    好在陈司诺没有在“欺凌”这件事上面多做文章,如果他再狠一点,趁着她证据不足,大可将“欺凌”用“少年人之间的小打小闹”,一言蔽之。
    但他没有,只是非常巧妙地运用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手法。
    既不当好人,也不当恶人。
    陈司诺说:“如张律师所言,本次事件一再升级,由口角上升至斗殴,但请注意,在此之前,双方冲突仍属于可控范围内,而促使事态发展为流血事件的,却是林怿最后一推,使得严海当场流血,重伤昏迷。”
    接着,陈司诺再一次拿张愔愔的观点自证:“林怿因为和严海素来不和,平日里多有冲突,积怨之下,趁着当日的冲突,对严海报复性出手,致其重伤。”
    张愔愔赶紧站起来,说:“我反对,对方辩护律师在无实证的情况下,对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恶意揣测。”
    法官判定反对有效。
    这么一来,张愔愔只得回到原来的观点,避实就虚,从“事件因果关系”的偶然性和外因入手——
    导致严海重伤的罪魁祸首,严格上来说是那根棍子。
    张愔愔主张:最终结果由介入因素叠加而成,林怿的行为以及事件结果皆存在偶然性,林怿并不能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林怿并不具备主观犯罪动机。
    陈司诺从善如流,再以犯罪动机,以及“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事实,对她的论点逐一进行击破——
    陈司诺的意思是: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主客观的相统一,当以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评判基础。
    林怿的危害行为对严海造成客观的法益侵害,是既成事实。
    从事态一再升级的过程中不难判断,林怿确实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嫌疑……云云。
    “……”
    这场辩论到了后半段,张愔愔处处受陈司诺压制,确实落了下风。
    一直到庭审结束,庭审结果择日宣判。
    林怿被带走时,林母当场就哭了出来,肝肠寸断,张愔愔心头的愧意更甚。
    欧阳堂赶紧过去安慰:“林妈妈,这不还没宣判呢么?咱们还有转圜的余地。”
    林父也是唉声叹气:“哪还有什么余地啊?这都要判刑了!我们小怿才19岁啊!他才19岁啊!!他明年还要高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