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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29

    蔡雪花是正常人,有2014年10月16日贵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蔡雪花只是因为家庭矛盾闹离婚,丈夫和女儿希望其精神病,母亲和姐姐要求立即接蔡雪花出院回母亲家。但贵中心文行分院违法阻止,强行将蔡雪花继续关押病房中,违法拒绝蔡雪花办理出院手续,也拒绝委托人要求转院或转到贵中心总部。
    委托律师认为,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蔡雪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相反的2014年10月16日贵中心已确诊委托人精神正常,因此,蔡雪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根本不需要任何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贵中心文行分院违背蔡雪花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强行将正常人当精神病人进行关押,强制用药,属违法行为,且已严重侵害了蔡雪花的合法权益,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委托人将依法追究贵中心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将相关事实、录音、录像公之于众,向媒体曝光和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望贵中心在收函后立即联系委托律师或委托人,立即依法为蔡雪花办理出院手续。委托律师也盼望本案尽快取得圆满结果。
    特此函告
    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意姚瑶
    2014 年 12月2日
    委托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616786572
    电话:01134605186
    地址:东海市东汇区海潮东路88号真爱大厦2206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王律师刚寄出律师函,手机铃声响了。王律师一接电话,问道:“喂,请问哪位?”
    “王律师,我是钱思雨,你得当心点,我小姨夫说你要是再敢插手我小姨的事,他会花1000万,白道吊销你律师执照,黑道要你人头!”钱思雨打电话给王律师,转达许光明的威胁。
    王律师想,我还是东海市司法局和东汇区海潮派出所都备案下吧,万一我被许光明下手了,起码也让其他不熟悉许光明的政府工作人员知道,实际是谁下的手,背后的真正主谋其实是许光明,好将之绳之以法。
    王律师赶忙写了一份备案申请书,寄给东海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并立刻前往东汇区海潮派出所进行报案备案。
    备案申请书
    东海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王思意律师、姚瑶律师因接受蔡雪花(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蔡雪花与许光明离婚等纠纷案件,被委托人的现丈夫许光明和女儿许飘逸人身安全、执业安全恐吓,特此向贵司法局备案。
    2014年11月10日下午,委托人蔡雪花前来律师事务所述称:委托人蔡雪花于2014年10月16日,因与其丈夫许光明发生家庭冲突,当天其丈夫叫其朋友施爱菊陪同蔡雪花前往精神卫生中心就诊(NO.024131